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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 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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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村党支部:

  张,男,汉族,xx市xx区南城街道头村人。1955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入党,小学文化程度,20xx年3月任头村党支部委员。

  20xx年8月开始,张在头村土桥下的一桔园内未批先建一厂棚,占地面积1157.1平米,建筑面积5.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抛光厂使用。因非法占地,20xx年9月28日,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其处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5.6平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对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处以30元每平米的罚款,计34713元。

  我们认为,张身为党员、村干部,却无视党的纪律,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街道党工委于20xx年11月9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的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后,向街道党工委或区纪委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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