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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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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污染天气应急是保护人体健康的需要。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首要污染物一般为细颗粒物(PM2.5),其浓度达到1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不仅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不便,有害物质富集在细颗粒物(PM2.5)上,还可以通过呼吸道进入机体,颗粒物沉积在肺泡,被肺泡吸收经血液输送到全身,容易导致急性中毒、心血管疾病、肺心病等,颗粒物还可引起机体免疫功能下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2019年世界环境日全球主场活动上,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空气质量改善报告(2013-2018年)》首次披露,空气污染与健康的存在关联,局地PM2.5浓度下降13%,呼吸系统疾病病例减少25%。因此,重污染天气应急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从而降低空气重污染程度和危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2种观点: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基本内涵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是在突发性事件中如何调整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是条款上的紧急条款和紧急状态法,主要着眼于应对突发事件行政措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其规定主要表现在和法律、行规、部门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从现有规定来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最清楚地规定了环境应急的基本内涵,即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当下,行政机关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管理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应急立法中的重要问题。因为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下社会利益上升到优先位置,公民的个人自由会受到约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在两者之间尽量划出清晰的法律界限,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常态法律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即在有效控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同时,尽量将对民主和自由的影响在最小的范围。当然多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都可以控制在普通行政应急管理的范围之内,一般不至于危害制度。因此从有效利用立法资源的角度来看,如何提高应对频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基本内涵。我们认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是国家在防范和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基础和基本原则,也是国家紧急状态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原则,不等同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原则,也不等同于应急管理内部行为准则。在内容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根本性,规范的对象和内容不是单纯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而主要是、公民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各自的权力义务关系。

第3种观点: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不仅是公共环境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也是行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关注的重点是,在法律视角下,我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缺陷应如何构建的问题,以为我国解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提供可资借鉴的解决路径。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基本内涵(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概念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作为突发事件下的子概念是一个模糊但非常重要的概念,而且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一般来说,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极端形式的紧急状态和普通状态两方面,如自然灾害等(包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破坏事故),还有紧急状态宣布等,“紧急状态是一种法律状态,而非事实状态。”本文的分析主要限定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上。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表述为,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基于此,我们认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指在瞬间或短时间内大量排放污染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给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恶性事件。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不同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严重、污染物不明及处理的艰巨性等特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污染天气应急是保护人体健康的需要。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首要污染物一般为细颗粒物(PM2.5),其浓度达到1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不仅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不便,有害物质富集在细颗粒物(PM2.5)上,还可以通过呼吸道进入机体,颗粒物沉积在肺泡,被肺泡吸收经血液输送到全身,容易导致急性中毒、心血管疾病、肺心病等,颗粒物还可引起机体免疫功能下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2019年世界环境日全球主场活动上,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空气质量改善报告(2013-2018年)》首次披露,空气污染与健康的存在关联,局地PM2.5浓度下降13%,呼吸系统疾病病例减少25%。因此,重污染天气应急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从而降低空气重污染程度和危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2种观点: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基本内涵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是在突发性事件中如何调整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是条款上的紧急条款和紧急状态法,主要着眼于应对突发事件行政措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其规定主要表现在和法律、行规、部门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从现有规定来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最清楚地规定了环境应急的基本内涵,即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当下,行政机关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管理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应急立法中的重要问题。因为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下社会利益上升到优先位置,公民的个人自由会受到约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在两者之间尽量划出清晰的法律界限,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常态法律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即在有效控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同时,尽量将对民主和自由的影响在最小的范围。当然多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都可以控制在普通行政应急管理的范围之内,一般不至于危害制度。因此从有效利用立法资源的角度来看,如何提高应对频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基本内涵。我们认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是国家在防范和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基础和基本原则,也是国家紧急状态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原则,不等同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原则,也不等同于应急管理内部行为准则。在内容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根本性,规范的对象和内容不是单纯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而主要是、公民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各自的权力义务关系。

第3种观点: 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基本内涵(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概念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作为突发事件下的子概念是一个模糊但非常重要的概念,而且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一般来说,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极端形式的紧急状态和普通状态两方面,如自然灾害等(包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破坏事故),还有紧急状态宣布等,“紧急状态是一种法律状态,而非事实状态。”[1]本文的分析主要限定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上。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表述为,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

第1种观点: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一、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规定1、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2、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3、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4、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5、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应主要根据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来划分,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就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将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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