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突发事件发生以后,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