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依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证相关人员了解安全风险,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措施等。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针对本地区主要事故风险特点,依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定期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部门开展联合应急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与周边单位或风险相近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联合应急演练。鼓励相邻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开展应对区域性生产安全事故的联合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主要包括:年度演练频次、演练类型、时间安排、参与人员、经费保障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年度应急演练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升应急演练工作水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担责任。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包括成立工作组;资料收集;危险源与风险分析;应急能力评估;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发布。其中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