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人民可以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是必须要送达给案件当事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82条规定了以下十种情形: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5、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6、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7、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8、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的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9、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10、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上诉人(一审原告或者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或者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某纠纷一案,不服某某人民作出并于某年某月某日送达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案号)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者对具体的改判请求写明);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主要详述对一审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或者审判程序予以有理有据的反驳,达到二审改判的目的。整个上诉的核心可归纳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此致某某中级(高级)人民上诉人:签名年月日注:本律师特别提醒:针对民事上诉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的次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收到一审裁定的次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若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上诉,又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情形的,二审不会受理。这就是一份不予追加被执行人裁定的起诉状法律客观:《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