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作为其监护人的。监护人一般是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进行指认,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有进行指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3种观点: 一、子女是老人的监护人吗1、子女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老人的监护人。如果老人因为某些缘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成年人,且老人的配偶已经不在世的情况下,就可以由其子女担任老人的监护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二、如何变更老人监护人变更老人监护人应当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