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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条件和领养资格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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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收养条件和领养资格如下:

1、收养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没有子女。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继子女和收养子女。

(2)具备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指收养人不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要能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包括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等。

(3)未患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孩子的疾病。这类疾病主要是指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各类传染病等。

(4)年满30周岁。包括30周岁在内,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的,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收养孩子的基本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相关法律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民政部门。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如果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2)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3)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第一项规定的。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第一项规定的。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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