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失业金主动退还不会判刑。
具体情况如下:
1、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
2、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以主动退还的一般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骗取失业保险行为主要表现为:
1、隐瞒已经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领失业保险待遇;
2、伪造失业登记证件,骗领失业保险待遇;
3、冒充他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4、谎报年龄,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
5、这类行为的共同特征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通过各种手段编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非法占有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目的。
综上所述,所谓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是指某人在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证明、冒名顶替等各种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报年龄,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