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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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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加收滞纳金和加处罚款。

税收强制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适用对象: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

3、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4、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履行的当事人。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措施无论在征收管理阶段还是在检查阶段实施,都是对已超过纳税期的税款进行追缴,因此,都是税款与滞纳金一同执行。而对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等复议申请期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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